【實驗室持有危害性化學品注意事項】
1。製備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備查,且必須與現場貯存狀況相符。
2。每一筆危害性化學品必須備有SDS(安全資料表),三年內新版內容。
3。化學品容器必須有完整標示。
【危害性化學品定義】
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,危害性化學品指下列危險物或有害物:
一、危險物: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,具有物理性危害者。
二、有害物: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,具有健康危害者。
【如何辨識是否為危害性化學品】
1。將化學品資料登錄「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」,由系統資料庫自動辦別。
2。GHS危害物資料查詢(https://ghs.osha.gov.tw/CHT/intro/search.aspx)
(帳號:ghs26142 密碼:123)
【危害性化學品容器標示】
一、GHS危害圖式。
二、內容:
(一)名稱。
(二)危害成分。
(三)警示語。
(四)危害警告訊息。
(五)危害防範措施。
(六)製造者、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、地址及電話。
(中文為主,外文為輔)
下列物品不適用本標示規則:
一、事業廢棄物。
二、菸草或菸草製品。
三、食品、飲料、藥物、化粧品。
四、製成品。
五、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。
六、滅火器。
七、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。
八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。
【GHS危害圖示簡介】
【化學品標示、SDS如何取得】
1。供應商有義務提供
2。「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」 (https://chem.moe.edu.tw/)
3。GHS危害物資料查詢(https://ghs.osha.gov.tw/CHT/intro/search.aspx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