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醫學大學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
89年10月25日行政會議新訂通過
90年3月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93年6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94年10月1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97年9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1年10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5年10月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7年8月27日學校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
108年4月15日 北醫校秘字第1080001248號令修正,全文九條
第ㄧ條 本校為策劃推展學校衛生工作,促進教職員工生健康,依據學校衛生法之規定,特設置「臺北醫學大學學校衛生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︰
一、學校衛生保健政策及衛生設施充實計畫之審議。
二、學校衛生保健事項之審議與督導推動。
三、其他有關學校衛生工作之協調與建議。
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~十三人,主任委員一人,由環安長兼任,衛生保健組組長、環境安全組組長、健康與運動組組長、事務組組長、營繕組組長、生活輔導組組長、學生會會長為當然委員,餘由校長聘請教師代表一人及具備公共衛生、學校衛生或醫事專業知能之校內外專家若干人。
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保健組組長兼任之。
第五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,連聘得連任。
第六條 本會每學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七條 本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校內相關人員列席。
第八條 本會會議決議事項,經校長核准後,送請有關單位執行。
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