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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醫學大學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

 

891025日行政會議新訂通過

903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936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94101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979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10110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10510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107827日學校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

108415日 北醫校秘字第1080001248號令修正全文九條

 

第ㄧ條 本校為策劃推展學校衛生工作促進教職員工生健康,依據學校衛生法之規定,特設置「臺北醫學大學學校衛生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

  一、學校衛生保健政策及衛生設施充實計畫之審議。

  二、學校衛生保健事項之審議與督導推動。

  三、其他有關學校衛生工作之協調與建議。

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~十三人,主任委員一人,由環安長兼任衛生保健組組長環境安全組組長、健康與運動組組長、事務組組長、營繕組組長、生活輔導組組長、學生會會長為當然委員,餘由校長聘請教師代表一人及具備公共衛生、學校衛生或醫事專業知能之校內外專家若干人。

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保健組組長兼任之。

第五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,連聘得連任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六條 本會每學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七條 本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校內相關人員列席。

第八條 本會會議決議事項,經校長核准後,送請有關單位執行。

 

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