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醫學大學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
89年10月25日行政會議新訂通過
90年3月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93年6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94年10月1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97年9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1年10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5年10月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8年3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15年03月3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15年03月31日北醫校秘字第1151200064號令修正,全文9條
第ㄧ條 (目的)
本校為策劃推展學校衛生工作,促進教職員生健康,特依據教育部「學校衛生工作指引」訂定「臺北醫學大學學校衛生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設置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
第二條 (任務)
本會之任務如下︰
一、學校衛生整體策略之規劃與審議。
二、學校衛生保健業務之督導。
三、其他有關學校衛生工作之協調與建議。
第三條 (委員人數與組成)
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,主任委員一人,由環安長兼任,衛生保健組組長、健康與運動組組長、事務組組長、學輔中心主任、學生會會長為當然委員,餘由校長聘請具備公共衛生、學校衛生或醫事專業知能之校內外專家若干人,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
第四條 (執行秘書)
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保健組組長兼任之。
第五條 (委員任期)
本會委員任期二年,連聘得連任。
第六條 (會議頻率)
本會每學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七條 (人員列席)
本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校內相關人員列席。
第八條 (未盡事宜)
本辦法未盡事宜,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政府相關法令辦理。
第九條 (核決權限)
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;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