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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醫學大學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

 

 

891025日行政會議新訂通過

903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936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94101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979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10110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10510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1083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115033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1150331日北醫校秘字第1151200064號令修正,全文9

 

 

第ㄧ條 (目的)

本校為策劃推展學校衛生工作促進教職員生健康,特依據教育部「學校衛生工作指引」訂定「臺北醫學大學學校衛生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設置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

第二條 (任務)

本會之任務如下

  一、學校衛生整體策略之規劃與審議。

  二、學校衛生保健業務之督導。

  三、其他有關學校衛生工作之協調與建議。

第三條 (委員人數與組成)

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,主任委員一人,由環安長兼任衛生保健組組長健康與運動組組長、事務組組長、學輔中心主任、學生會會長為當然委員,餘由校長聘請具備公共衛生、學校衛生或醫事專業知能之校內外專家若干人,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

第四條 (執行秘書)

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保健組組長兼任之。

第五條 (委員任期)

本會委員任期二年,連聘得連任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六條 (會議頻率)

本會每學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七條 (人員列席)

本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校內相關人員列席。

第八條 (未盡事宜)

本辦法未盡事宜,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政府相關法令辦理。

第九條 (核決權限)

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;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