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
本校為管理本校游離輻射物質及設備,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「學術機構輻射防護委員會導則」規定,特設本校輻射防護委員會。
本會職責如下:
一、審核輻射防護措施規定,訂定輻射防護計畫,並督導實施。
二、審核輻射工作人員之操作能力及資格。
三、審核有關輻射物質及設備之各項採購案及評估工作場所和設備配置。
四、管制輻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全性。
五、定期稽查有關場所之輻射防護措施,如有違反規定者,即停止其作業。
六、督導全校內所發生之各類輻射意外事件,並將發生原因、處理經過與所採取之改善措施等作成報告,函報原子能委員會。
七、依規定定期將輻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、異動情形製成報表函送原子能委員會報備。